咸丰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和复学的申请条件及比例限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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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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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02:46
咸丰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休学和复学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连续缺课超过三个月无法上学,法定监护人需提交书面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单位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伤病情况)、公安、民政或劳动部门的证明(不可抗拒原因)。经学校审核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报乡镇中心学校,中学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后,方可同意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若中途出国留学或出境,需办理休学手续。监护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出国签证、护照等材料,经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不办理转学。
所有相关材料,学校需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从缺课开始计算,期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需携带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学校会考虑学生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监护人的意见,安排至相应年级就读。
特殊情况,如期满无法复学,监护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过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管理学生信息和材料,不得涂改或伪造,限制休学人数。初中每学年度休学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2%,小学乡镇级则为1%。所有休学、复学操作必须通过学籍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初三下学期一般不接受休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