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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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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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21:12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规定了河道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首先,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及行洪区,以及护堤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标准划定并公布。平原地区无堤防的河道,县级以上管理范围则依据水域、沙洲等延伸至护岸迎水侧的一定陆域,具体为五米至七米,乡级河道则为二米。河海分界线由省级至乡级政府根据权限划定并公布。
河道管理需设置界桩和公告牌,标明名称、管理范围和禁止、限制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维修水工程,确保安全,同时,航道管理机构和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负责航道护岸的维护。堤防和护岸绿化有助于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应采用环保本土植物。航行船舶需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建设排污口需经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水质并提出限制排污意见。
严格禁止损毁堤防、护岸设施和相关监测设施,以及在河道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活动,如违法建筑、弃置废弃物、堆放物料等。跨河工程设施需符合防洪标准,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责任方需及时清除,逾期则由防汛机构强制清除。围垦河道需经过科学论证和审批,已围湖造地的要按照防洪标准治理和退地还湖。
对于淤积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定期监测并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淤泥需进行无害化处理。河道保洁工作有明确的责任区、要求和经费保障,乡级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违法劝阻。各级政府需保障相关费用,欠发达地区可获得省级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