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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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6 07:07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扩展资料
由来
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并在1976年向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提交了第一份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报告。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1984年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
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
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大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