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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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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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21:26
西安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未经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的,将导致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需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勒令退回,违者将面临退回土地的处罚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经批准或违规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行为,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下令停工并拆除违法设施,情节严重者还需支付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若可改正,将被要求限时改正。(第三十二条)
设计或施工过程中的越级行为、不遵守技术规范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行为,将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罚款,严重者最高可达2000-5000元。(第三十三条)
对于破坏环境和村容镇貌的行为,如乱倒垃圾、随意丢弃杂物等,乡、镇人民政府将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实施罚款,最高50元。(第三十四条)
条例中的部分规定与《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其他法规有重叠,遵循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破坏文物古迹、设施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妨碍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将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执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单位罚款超过10000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对于不满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第三十八、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