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法律性质分析及违反强制性条文对合同效力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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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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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00: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修订,旨在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质量,保障安全。《标准化法》第二条明文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第十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作为强制性标准,其目的旨在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计价文件编制原则与方法,属于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范畴。
该规范由国务院授权公布,虽然在外观上不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但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并在司法审判中作为依据,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效力。
违反强制性条文,如不可竞争费的规定,一般视为合同有效,但若违反“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公共秩序的技术标准,则合同无效,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
不可竞争的规费和税金缴纳对象为国家,即使在合同中有不支付或优惠的约定,对国家机关无效,不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合同利益受损的后果。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于防护、检测安全用具、卫生设施等,用于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合同对安全文明措施有明确要求时,未支付或优惠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安全质量事故,应与直接关联的技术标准相区分。
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行为,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未直接否定合同效力。司法审判对此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应依据合同约定处理,不可机械地转嫁到合同之上。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虽不具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性质,但作为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强制性标准,其违反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于不可竞争费,合同中违反强制标准的规定一般认定有效,除非违反公共秩序的技术标准或损害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