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为什么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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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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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天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需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反之,则裁定驳回。案外人和当事人对裁定如有异议,可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在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只能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指出,案外人若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而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救济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若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对异议裁定有异议,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