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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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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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04:05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1年11月9日发布《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此办法旨在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办法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对住宅小区内房屋、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费用。提倡业主通过市场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正当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需遵循合理、公开与服务水准相匹配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与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理。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非普通住宅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按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成本包含人员工资、设施维护、清洁、绿化、秩序维护等。
业主应当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标准收取。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物业服务费适当减收。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使用人应交纳停车服务费,包括设施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等。
占用业主共用道路等场地停放汽车,应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收取停车费,但其他外来车辆超过2小时可收取。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需公示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接受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缴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确保价格公正透明。未按规定管理和监督的,将追究责任。实施前签订的合同在有效期内仍按原约定执行。
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5年,原有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