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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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8:14
协保,即下岗人员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原单位三方合作,通过签订协议来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这是再就业工程中的一项重要支持政策。这一政策为协保人员提供了便利,例如他们可以凭借《劳动手册》从事劳务性工作,而使用他们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免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
协保对象主要为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岗人员,以及被认定为再就业特困的人员。在协保协议中,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是关键,一般由协保人员原单位与协保人员协商确定,费用需一次性缴纳至退休日。
社保缴费比例包括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6.5%和失业保险1%,而工龄问题在协保期间也会被考虑。对于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如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足10年,企业有权与他们协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但这并不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需负责缴纳社保直至达到退休年龄。
在企业改制或破产的情况下,协保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企业改制,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代缴协议;企业破产,则将代缴费用从资产变现收入中清算或移交给重组企业。协保政策的实施旨在帮助下岗人员顺利过渡到劳动力市场,保障他们的权益。
扩展资料
即协保协议,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凡进入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和各区、县所属企业的下岗人员中1997年男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的,按规定于2000年6月前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称作“协保”签约人员,也就是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俗称“老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