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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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2:05
(1)关于汇票的应记载事项。汇票主文内记载其为汇票的文句,并以汇票本文所使用的文字表明之;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付款人姓名;付款日期;付款地;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发票日期及发票地;发票人签名。
(2)关于汇票的发票。发票人可以签发指己汇票和对己汇票。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和数码记载,而两者有差异时,以文字记载的金额为应付金额;如果不止一次用文字或数码记载,而两者有差异时,以较小的金额为应付金额。发票人担保承兑及付款。发票人可以免除自己担保承兑之责,但任何免除其担保付款的记载,均视为无记载。
(3)关于汇票的背书。所有汇票均得以背书转让,背书转移汇票上的一切权利。背书必须在汇票或者其粘单上为之,并必须由被背书人签名。背书必须无条件,附记条件的,其条件视为无记载。就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所为的背书,不生效力。允许空白背书、禁转背书。如无相反的规定,背书人担保承兑即付款。到期日后背书与到期日前背书有同一效力,但期限后背书仅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
(4)关于承兑。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可以在付款人住所,向付款人为承兑提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自发票日起一年内为承兑提示。承兑时应于汇票上记载承兑或其他同义字样,由付款人签名。付款人仅在票据正面签名者,构成承兑。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但付款人可就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即应负到期付款的责任。
(5)关于到期日。汇票到期日的记载方式有四种:见票即付;见票后定期付款;发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记载除此以外的到期日的汇票或者分期付款的汇票无效。
(6)关于付款。见票即付以外的汇票持票人,应于到期日或其后两个营业日中的1日为付款提示。付款人应负责查验背书的连续,但对背书人的签名,不负认定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