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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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02:37
1、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2、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3、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4、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6、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8、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9、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10、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