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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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22:48
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与认真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教育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本地经济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工作部署有机结合起来,与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结合起来,力求配套和协调,整体推进。
(一)严格进行人员定编定岗。除法律和规章有规定的以外,乡镇中层领导干部一律实行竞争上岗。乡镇党政机关实行全员竞争上岗,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上岗。竞争上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禁搞“暗箱操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做到“定编到人、定岗到人”。定编定岗人员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备相关手续,县对各乡镇确定的定编定岗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人员统发工资和人员编制管理台帐。充分调动乡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清理、清退乡镇各类非在编人员(含延伸和派出机构)。清理、清退的对象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非正式人员,即各类临时聘用、借调人员,未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办理正式手续进入的自聘人员。
(三)积极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工作,要结合本乡镇的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按照“积极稳妥、竞争择优、优化结构、妥善安置”的原则进行。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为:
1、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乡镇干部、事业单位人员,且工龄达到20年以上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乡镇机关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符合公务员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提前退休;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乡镇机关人员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辞职自谋职业,三年内按其基本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4、可选派部分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培养前途的乡镇机关干部、事业单位人员,到村(社区)任职,任职时间不少于2年。在村(社区)任职期间享受原工资及福利待遇。任职期满,根据本人工作表现和原单位编制情况,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另行安排工作。对表现特别优秀的乡镇机关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选调到县以上机关工作。
5、鼓励和动员曾在教育、医疗、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适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到相关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县编委办公室、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通力合作,认真研究,拟定各乡镇的机构改革方案,细化各机构的职能职责及之间的责权关系、协同关系和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共同做好与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有关的指导、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