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夫妻都签字男拿钱赌博,离婚后要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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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16:38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离婚之后夫妻是需要共同承担债务的。虽然男方将贷款所得的钱用于*,但是单就借款行为而言,这是你们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外这笔借款当然由你们双方共同偿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您夫妻双方对于该笔贷款的偿还内部存在约定的,这也只是您内部自己的约定,对外您双方依然要共同还款。当然,男方*挥霍钱财这种情况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您可以主张男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以上就是我对这一问题的全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民法典》第106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3.《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16:38
要
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16:39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你需要我共同承担银行贷款,但如果男方*欠下的债务你不用承担。也就是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另一方不需要承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16:39
夫妻
债
共同
务
你关心的问题法官来解答
婚姻关系中一方向外举债,其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审理了一起夫妻一方向外举债的案子,*判决,这种情况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回顾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之间,张生(化名)两次以个人名义向李生(化名)借款共计12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张生没有如约还款。李生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张生夫妻俩共同向李生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张生向李生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生的妻子王女士(化名)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
争议焦点:
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她对张生向李生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且借款发生于她和张生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借款是张生个人用于*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她不应对张生向李生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生辩称,张生的借款用途是生意资金周转,且借款发生于张生、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根据张生银行交易明细可以判断张生确实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王女士是否应对张生向李生借的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珠海中院认为,一审*基于张生向李生借款后,张生银行账户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了小额医药费、超市消费等日常消费的行为,认定张生将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可能性较大。但根据张生收款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张生向李生借款之前,其银行账户均有几百块钱的余额,而张生支付医药费、超市消费该部分款项仅为极小的金额,与12万元借款金额差距明显,不能据此认定张生将12万元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一审判决认定张生向李生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认定事实有误。
张生两次以个人名义向李生借款12万元时,虽然张生、王女士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但在此期间张生、王女士并没有大笔家庭生活开支需求。结合王女士二审补充提交的张生出入境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张生在2018年底多次往返澳门,且在与多人的聊天记录中涉及*事项,还以个人名义向其他人举债以偿还因*所欠债务。上述事实对于证实张生未将12万元借款用于张生、王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依法应当认定该12万元借款为张生个人债务,王女士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情况经常发生。当前,为保障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十分严格。所以,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在借款借据、合同等借款凭证上签字。否则,若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的夫妻一方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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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孟法官,一些网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疑问,这边整理了几个问题,请您给我们解答。有网友问,“离婚后还需要对原来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若*认定该债务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即便俩人已经离婚,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反之,*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
小编
网友提问,“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别人借钱拿去*,我要还款吗?”
刚才也谈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健在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说丈夫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别人借钱拿去*,女方既不知情,又未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是不需承担还款责任的。
法官
小编
这个问题是,“我和妻子已经分居了,不是共同生活。她独自借款买房,房子写她一个人的名字。我要向债务人还款吗?”
首先,“分居”与“离婚”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双方没有离婚,仍然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法官
小编
最后一个问题。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就必须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借据,或其他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即债权人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一般是不分份额的,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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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16:40
肯定要共同承担债务的,银行贷款夫妻都签字证明是夫妻共同贷款,夫妻都有承担债务的责任,男的拿去*与银行无关,是你们自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