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法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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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选举、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按照《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对成员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备案。
村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村可不设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宣传法律、执行决定、执行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提出和实施发展规划、支持经济发展、管理村集体资产、调解纠纷、促进村与村、村民间的团结互助、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等。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发展规划等。
本办法详细规定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以及村民小组的设置、议事规则。同时,强调了村务公开制度、审计制度以及村务监督机构的设立,确保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村民有权提出询问并向上级政府反映。政府应调查核实,责令纠正,并给予答复。如有违法行为,相关人员需依法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自治权利,通过听取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办法废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法规正文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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