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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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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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14:07
第四十四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户籍迁移的,本人应当及时申报办理抚恤优待关系转移手续。当年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由迁出地的民政部门发放,次年起由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参战退役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