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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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0:34
劳动法律关系以平等性和隶属性为基本主体特征,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不平等,表现为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用人单位则为劳动力的支配者。
其主导意志由国家法律决定,同时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志,即劳动法律关系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并实现,以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权利义务为核心。
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的对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转移给用人单位,同时保留劳动力所有权,用人单位需保障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条件。
劳动关系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属性。劳动力的使用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形成人身关系;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体现财产关系原则。然而,平等协商与实质不平等并存,合同关系下劳动者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在实际地位上相对弱势。
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目标上存在冲突,但双方的利益也相互依存,存在一定的非对抗性。这种关系中的对抗性和非对抗性共同构成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需要通过协调机制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