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求答案 高分求解法律 合同法 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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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7:31
这个案例,有点意思,但是不新鲜,用基本的合同法原理就可以解决。
1、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2、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物为“蔬菜”,“新鲜”为质量要求,“6000公斤”为数量要求,很明显从字面理解这里的“蔬菜”是不明确的,没有把标的物特定化,所以在这个合同中是属于标的物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3、在标的物约定不明的合同中,需要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先协商再根据有关条款确定,无法确定的再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不能简单的通过甲要的是蔬菜,小白菜属于蔬菜,就得出甲要的是小白菜这样的结论,逻辑上是错误的,只能根据交易习惯和合同目的来确定合同的标的物,显然乙公司的做法是不适当的。甲公司可以采取要求重新履行、减价接受或者要求退货。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7:31
1.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的客体,即当事*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按合同法,乙公司的对标的的理解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没有违反合同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
3.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标的物为“新鲜蔬菜6000公斤”,并没有明确约定“新鲜蔬菜”的具体品种。而“新鲜的小白菜”无疑是“新鲜蔬菜”,故乙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该有效;
4.甲方在本合同中对标的物的品种没有明确约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7:32
合同标的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小白菜应当是蔬菜之一,甲公司应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