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窝工停工计算及索赔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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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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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3 09:16
停窝工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时开工或中途停工,导致施工进度延迟的情况。处理停工索赔问题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停工可能由多种原因导致,包括开工延迟、中间停工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工损失主要包括窝工损失、施工机械停滞补偿、周转材料停止补偿、预期利润以及工程停工期间的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
窝工损失问题主要涉及到停工期间工人工资的索赔。计算公式为:离工期间工人工资数额×窝工人数×窝工工日。这涉及到对停工原因的消除后,工人仍需在现场等待施工恢复的情况进行费用计算。
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大型机械租赁期间的损失可通过租赁制计算,公式为:某种机械在停工期间的损失费=[(此机械购进原值-此机械报废后残值)/正常情况下此机械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包括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以及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而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
预期利润损失是指因工程停工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实现预期利润的情况,可通过向业主索赔的方式弥补。
工程停工期间的其他直接费,如现场排污费、冬雨季防护费等,以及间接费,包括公司对工程的管理费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经费,其计算方法为:停工期间管理费=直接费×本地区管理费费率,或按当地规定执行。
实际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强调了索赔程序的重要性。如赵保金与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社管处秋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赵保金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申请,导致其停窝工损失证据不足。在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指出横店公司未按施工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窝工损失赔偿,且其主张的窝工事实难以确认,从而驳回其索赔请求。在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中铁公司在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的情况下,无权获得停工损失赔偿。
处理停工索赔时,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确保索赔证据充分,以维护双方权益。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考虑施工协议的约定、索赔程序的遵循以及证据的充分性,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