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9:02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5:22
关键是试用期结束没有。试用期本身应该包含在合同内,签合同和试用期是否合格无关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5:22
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的条款。
从操作上讲单位这边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
重点为,
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出一份单位盖章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明确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条款。
分析
单位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员工不服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仲裁委员会维权,单位因此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下
1.单位有没有录用条件
2.是否事先告知当事人或公示
3.不符合条件是否是事实有何证明
以上单位如果不能抗辩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支持职工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要求支付赔偿金。
引申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否则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的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这类情形可能会变的比较复杂...你没提到我也不扩展了。
如若没有合同与用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在一年内,单位需要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超过期限超过部分要承担双倍工资责任,除此之外按照规定单位还应该补签合同在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当然实践中单位补签合同往往为了逃避双倍工资的责任才有这个动机。没有合同的状态下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因为没有合同不涉及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以及补偿与赔偿问题。
如若没有合同与用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年,不在扩展...
完.
201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