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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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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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0 10:18
为规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确保房产市场的有序运行,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西安市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城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房屋租赁活动。这里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房屋租赁",指的是出租人或转租人将房屋出租或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在过程中收取租金的行为。
对于国有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房屋租赁,以及法律和法规中对特定房屋租赁有特殊规定的部分,将遵循相应的规定执行。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性。
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房屋租赁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下属的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操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的房产管理部门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城市规划、土地、工商、物价和*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产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