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六章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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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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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12:54
在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定线制中,各责任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指出,小型船舶若在主航道内与大型船舶发生碰撞,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由于未遵守主航道航行规则。
第二十八条中,逆通航分道交通流向航行的船舶,若发生碰撞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这是由于违反了规定的航行方向。
第三十条规定,高速(客)船若未能充分避让其他船舶或偏离核准航路引发碰撞,应由高速船负主要责任。
过江渡轮在未按照主管机关指定的航路行驶时,若造成事故,渡轮需承担主要责任,这是第三十一条的责任归属。
在吴淞口警戒区航行的船舶,若未遵守相关避让规定引发碰撞,应负主要责任,见于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宝山南航道上行的船舶,若未遵循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生碰撞事故,应由违规船舶负责,这是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最后,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未经许可随意停泊导致碰撞事故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因为停泊规则的忽视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对于所有违反定线制的行为,主管机关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维护航道安全,这是第三十五条的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