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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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外国人入出境证件检查有明确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外国人抵达口岸时,需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查验核准并盖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详细列举了外国航空器或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需履行的责任。包括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如发现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并处理。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将其用原交通工具带离,对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员,需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境旅费。
第十二条明确了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出境的条件。这包括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签证的人员,持有伪造、涂改或他人护照、证件的人员,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人员,以及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人员。
第十三条指出,外国人出境时需缴验有效护照或其他证件,以及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要求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条对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安排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