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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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21:54
沈阳市人民政府致力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水资源的高效管理。市和区、县(市)政府负责统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则针对各自领域制定节约用水规定。
城市供水系统内的用水计划,包括节约用水、建筑中水利用、污水回用和雨水收集,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执行。供水按照国家分类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逐步引入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对于日用水量超过五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户和自建水源的单位,实行用水计划管理,不得转让用水指标。这些单位需建立节约用水制度,定期报告用水情况。超计划用水将面临加价水费和滞纳金的处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配备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建设单位需安装节水型器具,同时,鼓励大型公共设施和居住区等安装中水回用设施,提升水资源的再利用率。
非居民用户需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确保设施正常运作。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设施维修和保养,减少水的损失。政府部门则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公共供水设施管理部门需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并倡导使用中水。营业性洗车业须安装循环用水设施,减少水的浪费,禁止长流水清洗行为。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经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14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修订,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供水管理、用水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2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