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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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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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03:17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条件与程序。
设置无线电台(站)需具备的条件包括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具有国家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台(站)理由、台(站)类型、服务区域和拟用频率等。大型无线电台(站)设置还需提供网络设计文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审批通过后,经验收合格,核发电台执照;若不符合条件,则需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需经设区的市以上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对使用对讲机等小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申请,频率符合国家划分规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办理电台执照。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公众移动通信手机及409兆赫公众对讲机在使用中不得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航空器、船舶和列车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领取电台执照,并将电台技术资料报其注册地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无线电台(站)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其他无线电台(站)。在人口密集区域设置无线电台(站)需遵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并严格控制在名胜古迹、港口及高山设置无线电台(站),须经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电磁环境测试论证,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需符合城乡规划,并服从规划管理。涉及电磁辐射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需征求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将电磁兼容性分析评估报告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重要依据。
紧急情况或处理突发事件时,可临时使用未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事后应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军地双方在同一地点设置无线电台(站)需事先协调。变更无线电台(站)址或临时设置无线电台(站)需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停用或报废无线电发射设备,需经原审批机构办理手续。无线电发射设备长期停用或报废,应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督封存或销毁。
使用无线电台(站)需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擅自变更核定的技术参数。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使用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