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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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0:29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管理。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该规划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需具备以下条件: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需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需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需说明理由和依据。临时无线电台(站)的设置需向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并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临时设置,但需在紧急情况解除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以及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的信息。
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被撤销后,其设置、使用者应在三十日内向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在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需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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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0:32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管理。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该规划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需具备以下条件: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需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需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需说明理由和依据。临时无线电台(站)的设置需向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并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临时设置,但需在紧急情况解除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以及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的信息。
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被撤销后,其设置、使用者应在三十日内向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在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需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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