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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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4:43
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规定,对在国防教育中展现出卓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将由国防教育委员会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的表彰标准和奖励办法,由省国防教育委员会与省人事厅联合制定,以制度的形式进行肯定和激励。
对于违反条例的单位,县以上的国防教育委员会有权进行批评教育。若其行为严重或经教育后仍不改正,上级主管部门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处分。对于公民个人,若拒绝接受国防教育,其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将施以批评教育,若教育无效,可采取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教育场所和设施,或者滥用国防教育经费的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教育环境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对于因条例执行产生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提出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经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对象、内容和方式,组织领导和职责,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2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