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扣留的工程质保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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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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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22:18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时,通常会在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留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质保金。该款项在质保期结束后,将返还给施工企业。若质保期内建设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房地产企业有权视情况扣留质保金。本文将详细探讨房地产企业扣留施工企业的工程质保金的财税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且不得要求施工企业以保证金形式替代。质保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需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而房地产企业则需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质保金返还给施工企业。在计算土地*时,如施工企业开具了质保金*,则房地产企业可据此计算扣除。
对于涉及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中预留的质保金,需在计算土地*时扣除。在计算*时,房地产企业可以按专用*所载税额进行抵扣;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所载金额扣除。
在账务处理上,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同时预留质保金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会计处理,如借记“开发成本”或“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内,若因施工企业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房地产企业需在扣除维修费用后,将剩余质保金返还给施工企业。若维修费用超过质保金金额,则需将全部质保金扣除。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在扣留工程质保金的财税处理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账务处理上遵循会计准则。施工企业应确保工程质量,同时房地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返还质保金,以维护双方权益。本文内容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