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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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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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00:43
教育部财政部发布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以下是其相关内容的概述: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需在抵达留学地10日内,凭相关证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手续,可通过现场或邮寄等方式完成。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需保持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的紧密联系,每学期末需提交《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以供监管。
第十五条 在留学期间,公派研究生应维护祖国荣誉,遵守两国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与当地人友好相处。
第十六条 使领馆需关注公派研究生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定期联系,确保经费发放,并每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需配合处理留学期间的问题,如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等,确保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的奖学金包含多种费用,抵达留学地后,学生需根据实际情况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需勤奋学习,按期回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留学身份或期限。
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完成留学计划,不得申请移民豁免。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变更留学单位、提前回国、休假或考察的条件和手续。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因病休学、延期学业、终止留学资格和纪律管理等内容。
最后,第三十条强调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身份的稳定性,第三十一条则规定了改变国籍的后果。
扩展资料
教外留〔200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