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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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4:04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超市举办抢购活动,超市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活动秩序混乱导致诱发消费者死亡,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因抢救受害者产生的医疗费等,受害者死亡,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3、鉴于律师无法获悉本案的具体情况,超市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赔偿的金额,建议您以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的判决为准。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