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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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5:34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规定。该罪名要求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随后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附加或单独判处罚金。
这一法律条文源自2009年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它旨在严惩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隐私权和数据安全。通过设定明确的刑事处罚标准,此罪名旨在遏制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于国家机关和特定行业工作人员而言,这一法律强调了在行使职责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谨慎处理。任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适当授权或合法程序,泄露或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营利或其他非法活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法律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确保在处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法律,为公民提供一个更加安全、透明的个人信息使用环境。
总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打击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它提醒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隐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