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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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7:43
为了确保中药品种的质量,维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中药行业的进步,本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所有中药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以及通过人工方法制成的中药产品。然而,对于已经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其保护措施将遵循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不受本条例的直接影响。
国家*积极鼓励对临床效果显著的中药品种进行研发,对于那些在质量稳定、疗效确切方面表现出色的品种,实施分级保护制度,以期提高整体的中药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最高监管机构,全面负责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监督工作。同时,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也在全国范围内协同进行相关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和提升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6号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