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8:1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1:52
破产债权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破产宣告前,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些债权同样被视为破产债权。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元,即使这笔借款没有实物担保,乙企业依然有权在破产程序中主张这部分债权。
其次,即使债务人有财产担保,但如果债权人选择放弃优先受偿权,这部分债权也会纳入破产债权的范畴。这意味着,即使甲企业有担保物,如果乙企业放弃了优先权,其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
再者,如果债务人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同样被视为破产债权。例如,如果甲企业的担保物价值不足以偿还乙企业的10万元借款,剩余未偿部分即为乙企业的破产债权。
各国的破产法中普遍设有抵消权制度,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如果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不论债权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债务是否到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将其债权与债务进行抵消,无需通过繁琐的破产程序。这种制度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简化破产清算过程。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