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投重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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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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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30 22:30
12月24日,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延期重整公告,原因是公司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战投引入工作尚未完成;同时,也揭示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涉及信托项目包括中泰信托恒泰18号、光大信托盛鼎1号、中融信托享融188号等,其中,除中泰信托外,其他信托公司均已完成投资人的本息兑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五条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