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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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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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16:24
四川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根据条例,技术服务遵循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有权自主选择安全、有效和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妇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非意愿妊娠或不符合生育条件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婚前医学检查发现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绝育手术。
条例保障育龄夫妇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益,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农村育龄夫妇可以免费获得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和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由*预算或保险报销解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构成,必须持有相关行政部门的执业许可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非盈利的公益事业,由*全额拨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服务项目。医疗保健机构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个体医疗机构不得进行计划生育手术。
技术服务人员需具备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执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特殊情况下的再生育、绝育手术复通等,需经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和指定机构进行。
并发症鉴定为并发症的患者在治疗期间享有相应待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农村人口可获得基层*的优待。此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其他诊疗业务需申请相应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