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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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2:59
合同订立涉及两个重要的环节,其一为要约,其二为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是“约”,一个是“诺”,生动鲜明地表明了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无需更多语言,从二者的“心意”中,我们看到了要约与承诺的契合。那么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后,承诺迟延的情况有哪些?
网友咨询:
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后,承诺迟延的情况有哪些?
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王杨律师解答:
承诺迟延的情况如下:
(一)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
(二)承诺迟到: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
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如果承诺明显地迟发了,明显地超过了合理期限,当然不能生效。但是,有许多承诺难于判断是否在合理期间发出的。判例法认为,如果受要约人有根据认为其承诺是在合理期间内发出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当接受这个承诺。
如果根据他的理由断定这个承诺已经逾期,不愿承认这个承诺,他就必须把这个意思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王杨律师解析:
承诺生效的条件:
(一)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二)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
王杨律师,法学专业毕业,现已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英语4级,普通话二级乙等。在校期间荣获过云南省昆明市万国奖学金及云南省昆明市律政奖学金。毕业后曾任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法律岗工作人员,任职期间也担任过交通事故人伤理赔员。其自2017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过的案件数量已有百余件,案件涉及的类型主要有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更办理过多宗本地区的重大刑事案件,具有较为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