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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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2:29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详细规定如下:职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经历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情况下,如果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将享有以下待遇:
1. 生育期间的女职工将获得生育津贴,其数额根据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确定。产假天数根据不同情况分为:正常生育90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晚育额外增加60天。
2. 生育医疗费用涵盖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非生育疾病则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3. 对于计划生育手术,如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相关医疗费用也包含在内。
对于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将享受生育医疗费标准50%的补助金。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以及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的相应证明,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等。如需委托他人代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如材料不全将告知补正,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将在15日内告知审核结果并一次性发放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则会书面告知理由。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而制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