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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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1:48
为了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的操作,保障基金持有人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以下暂行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的是除商业银行以外,在中国境内的合法金融机构。它们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得托管资格,才能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则进行自律管理。
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超过20亿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达标,设有独立的托管部门,有专门场所和安全设施,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需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且有完善的内部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度,无重大违规记录等。
申请时,金融机构需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如申请书、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以及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立证明、内部机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的详细资料等。中国证监会将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一旦获得基金托管资格,金融机构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履行托管职责,保持与本机构其他业务的独立,并对基金财产进行严格保管和隔离。同时,他们还需依法履行市场结算参与人的职责,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清算和交割。
违反规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面临监管措施,严重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生效。
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5号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该《规定》共19条,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