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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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4:01
国有企业在处理资产损失认定时,特别关注坏账损失部分。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等,当这些款项无法收回时,即认定为坏账损失。
对于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坏账,企业需详细分析其形成原因。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证明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才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损失认定。例如,如果债务单位已破产、注销或被*关闭,企业需提供*破产公告、工商部门证明或*行政决定文件作为证据,以确定无法收回的款项为损失。
对于债务人失踪或死亡的情况,需*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且在债务人遗产不足以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时,社会中介机构会进行评估并出具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同样,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坏账,需企业提交专项说明,并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
逾期未能收回的款项,若已有*判决或裁定,会依据这些法律文书认定损失。对于成本回收困难的小额款项,企业需专项说明并经中介机构评判后确认损失。对于逾期3年以上且符合特定条件的应收账款,如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连续亏损,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据并经中介机构鉴证确认为损失。
针对境外债务,企业需获取境外中介机构或我国驻外机构的证明,确认无法收回时,才能认定为损失。此外,企业在处理部分逾期账款时,通过与债务人协商折扣回收的,需经董事会或上级核准,并有有效协议和回收证据支持,折扣部分视为损失。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指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