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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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3:56
在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中,无形资产的损失情况是这样定义的:当一项无形资产遭遇新技术取代或超出法律保护期,无法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导致其丧失使用和转让价值,形成账面尚未摊销的无效资产,这时其价值便被认定为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在进行资产清查时,如果发现无形资产已丧失使用价值,需要依据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法律保护期限证明,将未摊销的账面余额确认为损失额。
对于企业的或有负债,例如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引起的损失,一旦变为实际负债且无法追回,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不同的认定要求进行处理。例如,对外担保损失,当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时,参照坏账损失的认定标准;抵押损失则涉及抵押资产拍卖或变卖的差价,依据拍卖证明确认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则参照投资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处理。
特别的是,对于国家特准储备物资的损失,需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单独报批,这是一项特殊的处理流程。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指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