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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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1:21
原告:李女。
被告:杨男。
原告诉称:1975年12月11日,原告李女在父亲已过世,母亲以死相逼之下,与同母异父的哥哥——被告杨男请酒同居,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生育二子一女。30年来,原、被告一直在母亲的操持下,出于对老人的尊敬,未敢有其他念头。直到2005年母亲故去,原告才鼓起勇气,通过咨询律师,才决定要解除这种尴尬的婚姻。故依法诉请法院宣告其与杨男的婚姻无效,诉请法院判令幼子归其抚养,财产一半归原告所有。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目录及其证明对象:
(一)原告向法院申明的被告与原告为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的陈述(原件)。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二)原告对其与被告结婚过程的陈述(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是在当时经济异常拮据,其母亲威逼下的结果。兄妹结婚是为免除被告“打光棍”的可能,完全违背原告的意愿;
(三)结婚证和家庭户口本(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状况;
(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村委会主任刘达建关于原告、被告婚姻和家庭状况的证人证言(原件)。证明被告与原告的半血缘关系及子女和财产状况;
(五)杨大(原告堂兄)关于被告、原告是兄妹关系的证人证言(原件)。证明当事人之间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杨二(被告堂弟)关于原、被告结婚时情况说明的证人证言(原件)。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确系其母亲一手操办,当时原、被告双方亲属均予以反对,但原、被告与其母亲住在一起,因不能给予经济帮助,只好听之任之的事实。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李女与被告杨男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依法分析
我国新《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包括以下两类亲属: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不问亲等及代数,凡直系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属于法律拟制(即假设)直系血亲,他们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纳入禁婚范围。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出身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不同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3)同源于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或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业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为近亲婚而无效,就应该对婚姻当事人之间存在上述任一亲戚关系举证,并予以证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实行一般规则,即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这里的申请人既有可能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也有可能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对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并无不同。只是在涉及宣告婚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问题上,鉴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身份性及亲历性,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导致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仍然应由无效婚姻当事人举证,并予以证明。
技巧提示
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分割呢?依照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处理,但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