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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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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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19:21
对于跨省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需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并出具有效证明。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则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2010年新成立的跨省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总机构应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