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商品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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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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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22:11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要求。首先,商品房交付需满足以下条件:
开发项目需经过竣工验收,获得建设、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如水、电、道路、绿化等需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条件,产权和管理权明确,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明确。
还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开发商在项目验收合格后,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应文件。
交付时,开发商必须提供一系列文件,包括:
上述相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详细列明保修内容、期限等信息。
由资质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
物业共用部分和设施设备的资料。
市政公用设施和买受人共享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以及可能的其他法律规定资料。
同时,开发商提供的样板房标准需在合同中明确,实际交付的商品房需与样板房一致,否则需负责。买受人需按照国家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预售商品房后,买卖双方可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开发商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及时告知买受人。买卖双方应在约定或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扩展资料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商品房交付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要求。首先,商品房交付需满足以下条件:开发项目需经过竣工验收,获得建设、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如水、电、道路、绿化等需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条件,产权和...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商品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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