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1:5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5:31
水利部直属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在第三章详述了验收流程。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由竣工验收委员会,代表投资方进行最终验收,特殊情况下的部分工程可分期或单项验收。
第十三条,一般应在专业验收后的六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可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需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验收主持单位根据项目性质确定:直属事业单位和机关项目由水利部或指定机构主持;流域机构下属项目根据总投资额确定主持单位。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由建设、设计、审计等多方面代表和专家组成,相关单位需参会并回答问题。
第十六、十七条,资产核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工作由水利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验收需满足多项条件,如设计完成、资金到位、问题处理等。
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需在具备条件时申请验收,验收过程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听取报告、讨论鉴定书等,最终形成鉴定书并发送相关单位。
第廿二条,验收后需进行资产移交,并根据财务决算进行暂估入账调整。
第廿三条,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需逐级上报,待批复后再调整资产价值。附件包含相关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水利部发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