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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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9:3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章阐述了法人验收的相关要求和流程。本章规定了验收的时机、计划制定、申请程序、组*员、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备与核定、验收鉴定书制作以及工程交接与保修期等关键环节。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特定阶段后得到充分的检查与评估,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根据第十二条,当工程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单项合同工程,以及中间机组启动前,应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根据需要增设验收环节,以适应工程的特定需求。
第十三条指出,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的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并将该计划提交给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明确,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进行。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非参建单位的代表及专家参与。项目法人可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相关权限应在监理合同或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强调,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项目法人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验收。对于单位工程和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
第十七条要求项目法人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并发送给参加验收单位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作为*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