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老板骗保 我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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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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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0:02
工伤骗保三倍罚款还追刑责
一公司负责人被抓
半岛都市报3月18日讯(记者
周晋华
通讯员
赵庆利
桑圣洁)
记者3月18日从黄岛区人社局获悉,该区劳动监察大队近期查处了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诈骗工伤保险待遇38136.75元的违法案件,追回骗取的全部保险待遇并对该公司处以骗取保险待遇额3倍的罚款。目前,此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海已经于2015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黄岛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移送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案件称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以其公司职工赵某军在工作中受伤为由,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核,该申请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嫌疑。”说起对这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事件,黄岛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经过多方调查,查明原来这是一起“张冠李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
经调查核实,该案真实情况为2014年3月20日下午1时许,该公司职工王某臣(未缴社会保险费)在工作中被机器夹伤右手并致右手2~5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该公司车间主任陈某堂送至医院进行诊治,治疗期间,该公司将王某臣以同公司已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赵某军的名义进行住院诊治;在王某臣受伤后,该单位负责人冯某海即安排公司会计韩某红以单位职工赵某军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4月14日,该公司会计根据冯某海的安排,伪造部分证明材料以赵某军的名义向人社局相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2014年6月26日,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拨付给该公司住院伙食补贴及住院统筹全额38136.75元,该公司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事实成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黄岛区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将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部退回,对该公司予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额三倍的罚款114410.25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09:58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1、本人身份证明;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等。
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不同。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
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签字盖章,不能确认劳动关系,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