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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怎样去检测和评估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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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08:42

*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对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如何看待安全评价呢?
众所周知,安全评价是利用系统工程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过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危险、有害因素,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有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性、行为性和其他六类危险、有害因素;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二十类。
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与生产工艺、设备、环境、物料等息息相关。生产是一个动态过程,危险、有害因素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变化、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时常面临着设备缺陷、疲劳、老化、腐蚀、振动、泄漏、辐射、管理不善等问题,而生产人员又必须直接接触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事故概率较高,因此和好事故控制与预防工作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重要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中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设计缺陷原因 、施工或设备质量原因、人为原因、防护缺陷原因、管理薄弱等原因。由于事故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控制和预防各类事故得采用系统、科学、全方位的工作方法,安全对策措施要贯穿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整个生命周期,切实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对安全生产有以下作用:
(1)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2)正确鼾危险、有害因素;
(3)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4)有效预防重大事故预防和职业性危害的发生;
(5)发生意外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的条件。
安全对策措施主要有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两类: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具体有厂址及厂区平面布局对策措施、防火防爆对策措施、电器安全对策措施、机械伤害防护对策措施、有害因素控制对策措施和其他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具体有建立制度、完善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安全投入与安全设施、实施监督与日常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制定安全对策措施的根据是《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所制定的安全对策措施既要符合*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又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生产实际,这样一来判断安全对策措施的正确与否自然成为企业可持续生产的关键环节。前面介绍了安全评价的概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站在中立角度的安全评价,实事求是地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判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对策措施的符合性与实用性,对安全措施不完善者,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促进企业实现本质安全化生产,实现全过程安全控制,建立系统的最优方案,为决策者提供依据,为实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
在我国,安全评价工作最早是从20世纪80年代在部分省市开展(预评价),1996年10月劳动部第3号令规定了“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的建设项目;劳动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六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2002年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作出了安全评价的规定,随后*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安全专项评价等相关评价规定和评价导则,2003个以来各类安全评价工作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开,可以说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与欧美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很多人对安全评价还在认识和了解之中,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接受安全评价的法规性要求,不知安全评价的具体内容,更不知安全价的目的和意义,接受了安全评价但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配合性不够,少数人认为:“已出了安全评价费,要怎么评价是中介机构的事”;还有人认为:“已出了安全评价费,要怎么评价是中介机构的事”;还有人认为:“出钱评价就是买合格”;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虽然进行了安全评价,但不关心评价报告中的具体内容,不会正确应用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与措施。生产企业的各种消极因素给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也不利于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
用医生对某类人员定期体检来形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最为恰当,不经安全评价,企业永远不知道自身存在的问题,更不知道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措施。
安全评价是国家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是现代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之一,安全评价可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先预测、预防,可以说是安全生产的超前管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前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生命周期里,按安全评价的相关要求做好各类安全评价,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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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对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如何看待安全评价呢?
众所周知,安全评价是利用系统工程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过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危险、有害因素,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有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性、行为性和其他六类危险、有害因素;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二十类。
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与生产工艺、设备、环境、物料等息息相关。生产是一个动态过程,危险、有害因素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变化、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时常面临着设备缺陷、疲劳、老化、腐蚀、振动、泄漏、辐射、管理不善等问题,而生产人员又必须直接接触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事故概率较高,因此和好事故控制与预防工作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重要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中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设计缺陷原因 、施工或设备质量原因、人为原因、防护缺陷原因、管理薄弱等原因。由于事故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控制和预防各类事故得采用系统、科学、全方位的工作方法,安全对策措施要贯穿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整个生命周期,切实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对安全生产有以下作用:
(1)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2)正确鼾危险、有害因素;
(3)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4)有效预防重大事故预防和职业性危害的发生;
(5)发生意外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的条件。
安全对策措施主要有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两类: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具体有厂址及厂区平面布局对策措施、防火防爆对策措施、电器安全对策措施、机械伤害防护对策措施、有害因素控制对策措施和其他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具体有建立制度、完善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安全投入与安全设施、实施监督与日常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制定安全对策措施的根据是《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所制定的安全对策措施既要符合*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又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生产实际,这样一来判断安全对策措施的正确与否自然成为企业可持续生产的关键环节。前面介绍了安全评价的概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站在中立角度的安全评价,实事求是地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判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对策措施的符合性与实用性,对安全措施不完善者,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促进企业实现本质安全化生产,实现全过程安全控制,建立系统的最优方案,为决策者提供依据,为实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
在我国,安全评价工作最早是从20世纪80年代在部分省市开展(预评价),1996年10月劳动部第3号令规定了“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的建设项目;劳动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六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2002年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作出了安全评价的规定,随后*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安全专项评价等相关评价规定和评价导则,2003个以来各类安全评价工作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开,可以说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与欧美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很多人对安全评价还在认识和了解之中,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接受安全评价的法规性要求,不知安全评价的具体内容,更不知安全价的目的和意义,接受了安全评价但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配合性不够,少数人认为:“已出了安全评价费,要怎么评价是中介机构的事”;还有人认为:“已出了安全评价费,要怎么评价是中介机构的事”;还有人认为:“出钱评价就是买合格”;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虽然进行了安全评价,但不关心评价报告中的具体内容,不会正确应用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与措施。生产企业的各种消极因素给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也不利于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
用医生对某类人员定期体检来形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最为恰当,不经安全评价,企业永远不知道自身存在的问题,更不知道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措施。
安全评价是国家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是现代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之一,安全评价可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先预测、预防,可以说是安全生产的超前管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前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生命周期里,按安全评价的相关要求做好各类安全评价,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深远的意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08:42

*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对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如何看待安全评价呢?
众所周知,安全评价是利用系统工程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过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危险、有害因素,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有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性、行为性和其他六类危险、有害因素;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二十类。
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与生产工艺、设备、环境、物料等息息相关。生产是一个动态过程,危险、有害因素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变化、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时常面临着设备缺陷、疲劳、老化、腐蚀、振动、泄漏、辐射、管理不善等问题,而生产人员又必须直接接触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事故概率较高,因此和好事故控制与预防工作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重要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中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设计缺陷原因 、施工或设备质量原因、人为原因、防护缺陷原因、管理薄弱等原因。由于事故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控制和预防各类事故得采用系统、科学、全方位的工作方法,安全对策措施要贯穿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整个生命周期,切实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对安全生产有以下作用:
(1)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2)正确鼾危险、有害因素;
(3)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4)有效预防重大事故预防和职业性危害的发生;
(5)发生意外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的条件。
安全对策措施主要有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两类: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具体有厂址及厂区平面布局对策措施、防火防爆对策措施、电器安全对策措施、机械伤害防护对策措施、有害因素控制对策措施和其他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具体有建立制度、完善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安全投入与安全设施、实施监督与日常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制定安全对策措施的根据是《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所制定的安全对策措施既要符合*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又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生产实际,这样一来判断安全对策措施的正确与否自然成为企业可持续生产的关键环节。前面介绍了安全评价的概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站在中立角度的安全评价,实事求是地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判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对策措施的符合性与实用性,对安全措施不完善者,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促进企业实现本质安全化生产,实现全过程安全控制,建立系统的最优方案,为决策者提供依据,为实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
在我国,安全评价工作最早是从20世纪80年代在部分省市开展(预评价),1996年10月劳动部第3号令规定了“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的建设项目;劳动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六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2002年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作出了安全评价的规定,随后*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安全专项评价等相关评价规定和评价导则,2003个以来各类安全评价工作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开,可以说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与欧美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很多人对安全评价还在认识和了解之中,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接受安全评价的法规性要求,不知安全评价的具体内容,更不知安全价的目的和意义,接受了安全评价但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配合性不够,少数人认为:“已出了安全评价费,要怎么评价是中介机构的事”;还有人认为:“已出了安全评价费,要怎么评价是中介机构的事”;还有人认为:“出钱评价就是买合格”;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虽然进行了安全评价,但不关心评价报告中的具体内容,不会正确应用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与措施。生产企业的各种消极因素给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也不利于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
用医生对某类人员定期体检来形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最为恰当,不经安全评价,企业永远不知道自身存在的问题,更不知道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措施。
安全评价是国家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是现代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之一,安全评价可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先预测、预防,可以说是安全生产的超前管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前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生命周期里,按安全评价的相关要求做好各类安全评价,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深远的意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08:42

*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对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如何看待安全评价呢?
众所周知,安全评价是利用系统工程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过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危险、有害因素,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有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性、行为性和其他六类危险、有害因素;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二十类。
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与生产工艺、设备、环境、物料等息息相关。生产是一个动态过程,危险、有害因素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变化、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时常面临着设备缺陷、疲劳、老化、腐蚀、振动、泄漏、辐射、管理不善等问题,而生产人员又必须直接接触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事故概率较高,因此和好事故控制与预防工作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重要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中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设计缺陷原因 、施工或设备质量原因、人为原因、防护缺陷原因、管理薄弱等原因。由于事故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控制和预防各类事故得采用系统、科学、全方位的工作方法,安全对策措施要贯穿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整个生命周期,切实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对安全生产有以下作用:
(1)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2)正确鼾危险、有害因素;
(3)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4)有效预防重大事故预防和职业性危害的发生;
(5)发生意外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的条件。
安全对策措施主要有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两类: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具体有厂址及厂区平面布局对策措施、防火防爆对策措施、电器安全对策措施、机械伤害防护对策措施、有害因素控制对策措施和其他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具体有建立制度、完善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安全投入与安全设施、实施监督与日常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制定安全对策措施的根据是《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所制定的安全对策措施既要符合*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又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生产实际,这样一来判断安全对策措施的正确与否自然成为企业可持续生产的关键环节。前面介绍了安全评价的概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站在中立角度的安全评价,实事求是地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判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对策措施的符合性与实用性,对安全措施不完善者,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促进企业实现本质安全化生产,实现全过程安全控制,建立系统的最优方案,为决策者提供依据,为实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
在我国,安全评价工作最早是从20世纪80年代在部分省市开展(预评价),1996年10月劳动部第3号令规定了“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的建设项目;劳动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六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2002年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作出了安全评价的规定,随后*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安全专项评价等相关评价规定和评价导则,2003个以来各类安全评价工作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开,可以说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与欧美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很多人对安全评价还在认识和了解之中,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接受安全评价的法规性要求,不知安全评价的具体内容,更不知安全价的目的和意义,接受了安全评价但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配合性不够,少数人认为:“已出了安全评价费,要怎么评价是中介机构的事”;还有人认为:“已出了安全评价费,要怎么评价是中介机构的事”;还有人认为:“出钱评价就是买合格”;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虽然进行了安全评价,但不关心评价报告中的具体内容,不会正确应用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与措施。生产企业的各种消极因素给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也不利于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
用医生对某类人员定期体检来形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最为恰当,不经安全评价,企业永远不知道自身存在的问题,更不知道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措施。
安全评价是国家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是现代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之一,安全评价可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先预测、预防,可以说是安全生产的超前管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前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生命周期里,按安全评价的相关要求做好各类安全评价,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深远的意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08:42

*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对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如何看待安全评价呢?
众所周知,安全评价是利用系统工程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过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危险、有害因素,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有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性、行为性和其他六类危险、有害因素;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二十类。
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与生产工艺、设备、环境、物料等息息相关。生产是一个动态过程,危险、有害因素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变化、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时常面临着设备缺陷、疲劳、老化、腐蚀、振动、泄漏、辐射、管理不善等问题,而生产人员又必须直接接触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事故概率较高,因此和好事故控制与预防工作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重要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中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设计缺陷原因 、施工或设备质量原因、人为原因、防护缺陷原因、管理薄弱等原因。由于事故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控制和预防各类事故得采用系统、科学、全方位的工作方法,安全对策措施要贯穿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整个生命周期,切实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对安全生产有以下作用:
(1)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2)正确鼾危险、有害因素;
(3)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4)有效预防重大事故预防和职业性危害的发生;
(5)发生意外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的条件。
安全对策措施主要有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两类: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具体有厂址及厂区平面布局对策措施、防火防爆对策措施、电器安全对策措施、机械伤害防护对策措施、有害因素控制对策措施和其他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具体有建立制度、完善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安全投入与安全设施、实施监督与日常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制定安全对策措施的根据是《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所制定的安全对策措施既要符合*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又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生产实际,这样一来判断安全对策措施的正确与否自然成为企业可持续生产的关键环节。前面介绍了安全评价的概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站在中立角度的安全评价,实事求是地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判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对策措施的符合性与实用性,对安全措施不完善者,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促进企业实现本质安全化生产,实现全过程安全控制,建立系统的最优方案,为决策者提供依据,为实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
在我国,安全评价工作最早是从20世纪80年代在部分省市开展(预评价),1996年10月劳动部第3号令规定了“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的建设项目;劳动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六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2002年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作出了安全评价的规定,随后*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安全专项评价等相关评价规定和评价导则,2003个以来各类安全评价工作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开,可以说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与欧美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很多人对安全评价还在认识和了解之中,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接受安全评价的法规性要求,不知安全评价的具体内容,更不知安全价的目的和意义,接受了安全评价但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配合性不够,少数人认为:“已出了安全评价费,要怎么评价是中介机构的事”;还有人认为:“已出了安全评价费,要怎么评价是中介机构的事”;还有人认为:“出钱评价就是买合格”;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虽然进行了安全评价,但不关心评价报告中的具体内容,不会正确应用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与措施。生产企业的各种消极因素给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也不利于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
用医生对某类人员定期体检来形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最为恰当,不经安全评价,企业永远不知道自身存在的问题,更不知道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措施。
安全评价是国家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是现代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之一,安全评价可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先预测、预防,可以说是安全生产的超前管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前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生命周期里,按安全评价的相关要求做好各类安全评价,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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