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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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08: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把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你单位购买的购物券是超市预收货款方式,它不同于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它明确标明所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而你单位发给你的购物券只标明固定的金额,没有标明所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它可以购买超市中的任何商品,而且提货时间可以是一个月、两个月,除非合同约定一般不会过期。由此可以看出,你单位发放的购物券只能算是超市一个预收货款的合同,不能作为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提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