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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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4:18
在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业务管理中,承销团成员通过其柜台和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多项服务,包括:
对于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投资者,需在承销团成员处凭身份证开设账户,记录持有信息。已有的记账式国债账户可以用于储蓄国债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个人国债账户需实名制管理,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承销团成员和国债登记公司需对账户信息及储蓄国债状况保密,投资者可注销余额为零的账户,连续五年余额为零且仅办理储蓄国债业务的账户可能被注销。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跨承销团成员转托管,资金清算账户需与个人国债账户关联。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通过账户购买国债,承销团成员会提供认购确认书。
提前兑取和还本等业务有特定规则,承销团成员需确保资金准确划付。遇到账户问题,承销团成员会保留记录并设专户保留资金,待问题解决后支付。
涉及司法判决的国债转让,承销团成员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所有业务处理,承销团成员会记录并保留完整指令,同时提供查询服务。
如有疑问,投资者应先咨询承销团成员,解决不了再向相关部门反映。法定节假日,承销团成员仍需处理相关业务。
最后,承销团成员不得对个人国债账户服务收费,部分特定业务如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手续费收取等需符合相关规定。
2013年1月2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财库〔2013〕7号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管理、监督检查、附则6章47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已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仍执行财库〔2009〕73号文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