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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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3:54
安徽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强调了土地权属确认和变更的重要环节。首先,实施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事务,确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林地所有权和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确认,需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遵循分级管理原则: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发证,市直单位及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发证,跨区域的国有土地则由上级政府统一处理。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非农业建设使用的,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需在法定期限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转让、使用权作价、征用交换、单位合并、抵押财产处分、土地用途改变、继承赠与等情形时,需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时,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具体规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使用权承包、拍卖等需经村民会议同意,并由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所得资金用于集体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欺诈登记或登记错误,土地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纠正或注销证书,费用及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上级土地登记机关对下级的错误登记有监督和改正职责,必要时可直接介入处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经于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