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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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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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8 08:13
一、退休人员工作期间受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并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二、外出学习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车辆挂靠经营司机伤亡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四、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临时雇用员工受伤视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临时雇用员工受伤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五、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表示,临时聘用的国家机关司机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并确定工伤待遇。
六、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七、死因不明的公外出差期间视为工伤。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无法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则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根据不同的受伤程度,将得到相应的赔偿,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