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王迁:《著作权法》对“网播”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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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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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17:12
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华东*大学教授王迁指出,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不能规制网播,只能适用于兜底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广播权定义为涵盖以任何技术手段进行的非交互式传播,可以规制网播。此外,网播不限于传播作品的原始形态,还包括传播作品的表演和表演的录制品。
王迁教授认为,修改后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共同构建了远程传播权的完整体系,这是修改取得的最大成就之一。在媒体融合时代,网播已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常用的术语,但其用法较为混乱。网播与网络传播、网络转播有明确的区分,前者指的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非交互式初始传播,后者则是指在接收到广播、电视信号后,通过网络进行的转播。
在著作权法修改前,对网播的规制存在争议。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网播无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只规制交互式传播。因此,未经许可的网播在当时被认为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向公众传播权应规制包括网播在内的远程传播行为。尽管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存在不足,也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达到相同保护水平。最终,规制网播的唯一途径是适用兜底权利。然而,这种做法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著作权法修改后,对网播的规制得到了改善。广播权的定义调整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定义覆盖了包括直接通过有线电缆实施的非交互式远程传播在内的所有非交互式远程传播行为,也将通过网络进行的非交互式远程传播——网播——纳入其中。
在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后,对网播当然应当适用广播权进行规制。此外,表演权可能被用来规制部分网播行为,但这种做法存在争议。根据司法实践和许可实践,传播权体系中,专有权利涵盖的行为不限于作品的原始形态,也包括作品的表演和表演的录制品。因此,修改后的广播权当然包括传播作品的表演和该表演的录制品,可以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缆和“网播”对音乐会(音乐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和播放该录音会的实况录像(音乐表演的录像制品),均属于与广播权对应的广播行为。
综上所述,王迁教授强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规制网播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构建了远程传播权的完整体系,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支持。